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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问题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1-07-10 11:19:00 已浏览:3491次


关于“保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问题的探讨



    前言:保安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但是同时,它又不是执法机关。近几年来,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事件屡次发生,本文就这种现象展开讨论。



对“依法执行公务”的界定

    

    要确定保安的行为是否属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其中关键的因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这样也能帮助保安了解判断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某个具体行为究竟性质如何。因此,对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执行公务”加以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依法执行公务”,是指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行为阻碍和拒绝。因此,该行为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如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保安阻碍履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加强的义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阻碍执行植物的行为,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具体来说,要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属于“依法执行公务”,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定。



对被阻碍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被阻碍对象“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执法主体尚无明确的解释说明,但是可以参照《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实际工作中尤其要注意,联防协勤等辅助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助人员的行为不属于委托执法行为,而是执法辅助行为,其独立行为不够构成执行公务。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与执法活动,其行为可以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植物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他们的行为可以构成阻碍执行公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

为合法性的认定


   “依法执行公务”中的法是广义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国家机关只针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另外,国家执法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超越权利执法被阻碍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必须要进行客观评判。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判断公务执行者是否有权执行该项公务

    实施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拥有多大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无明文规定。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其行为才能认定为合法;超越职权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如果行为人阻碍的是超越职权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就不构成“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二、判断执行公务活动的形式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是法定的,行政程序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与违反实体法的行政行为一样,都是不合法的,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判,往往侧重于内容而不注重形式,只要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属于公务员抽象权限之内,并且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需的一般形式,及时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令,只要这种违法不影响职务行为的有效性,实物中往往认为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成立,因此就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三、判断公务内容是否合法

   判断公务内容是否合法,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判断该项公务是否出于正当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需要,还是个别机关或个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二是判断该项公务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执行中必须要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这种损害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三是判断该公务行为是否已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是否带有以命令的形式,逼迫行政相对人从事不可能或者不需要完成的行为。



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界定


一、保安“阻碍已发起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


      保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是指针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保安采用暴力、威胁人为制造障碍和困难,或者采取吵闹、谩骂、无理取闹等方法,阻碍、扰乱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保安的下列行为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

一、对依法执行公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二、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影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强词夺理,无理纠缠,影响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取证的。

七、撕毁依法执行公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

八、抢夺依法执行公务人员佩带的警械、器具的。

九、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公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推、打和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公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冲击、搅闹行政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二、殴打依法执行公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特征

   第一,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保安阻碍、扰乱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如某林业厂的保安阻碍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查验运输木材,某超市保安阻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对超市进行登记检查,某企业保安阻碍警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等。


    第二,行为人主管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保安明知是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过失,则不构成此案,因此,也要求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要出示执法证件,亮明执法身份,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第三,其行为结果是使被妨碍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其行为结果是使被妨碍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三、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行为违法尺度的认定

   在现实中,简单的消极的拒绝执行职务行为也许不构成违法,但不代表“拒绝”都不构成违法,采取积极的拒绝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照样构成违法。例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大门一直是锁的,保安员找种种借口不打开门,拒绝检查,保安员不构成阻碍执行公务,但是保安员看到执法人员来检查后主动将门锁上,拒绝检查,则构成阻碍执行公务。另外《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铺、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以上四种行为均属阻碍执行公务行为,而且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从重处罚。


四、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牵连行为

   在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保安有时会实施殴打执法人员、故意损毁财务等行为。其行为又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规定(若其行为触及《刑法》的,则另当别论,本文在后论述),即属于其他违法行为,因而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又称为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则应按照“重责吸收轻责”的标准,裁量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如果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务行为较重,则以妨碍执行公务来处理,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务作为阻碍执行公务情节来考虑。



- 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原因分析 -


     一、保安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单位在招聘保安时,没有严格依法招聘,招聘的保安并无保安职业资格证甚至可能有违法犯罪记录等。一些保安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文化层次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所不容忽视的又一重要原因。一些专家认为,当前,一些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远远没有达到现代社会所要求的能力。许多保安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到什么法律法规,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特别是有的企业在录用保安人员上处于无序状态,为了节省资金,招收没有经过专业部门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用这样的人员守护企业,势必会出现问题。


二、保安单位的指使、纵容

     保安的违法行为,除了保安本身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保安所在的单位也会出现指使或者纵容保安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单位领导、负责人违法动用保安,甚至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威胁、强迫保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保安为了保住工作,一般不会拒绝接受单位的违法指令。在绝大多数保安违法事件中,保安都是受所在单位负责人所指使或者纵容,都是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是在人多胆大、“天塌下来老板扛”的意识下发生的。所以,保安所在单位的指使或纵容也成为保安违法的关键因素。


三、行政部门违法行政引发对抗情绪

    行政部门有时会违法行政,涉险存在程序瑕疵,歪曲事实,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等情况,构成对企业的侵权,将会引发企业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就可能出现企业利用保安  阻碍执法的行为,甚至采用暴力手段阻碍行政部门执行职务。       




- 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

                  

一、违法的保安公司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国务院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行业要严格审批准入,公安机关只负责保安人员及公司的审批,理顺了管理机制。同时,《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对保安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处罚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踪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因此,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保安从业单位如有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响资料、报警记录的,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保安员将依法受到惩处

   (一)行政责任

    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阻碍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般情节轻微,尚未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给予教育并给予制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刑事责任

    保安在“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使用暴力、伤害、殴打、抓人等行为,涉险犯罪。保安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妨害公务罪。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碍公务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